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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延边州内
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社会车辆通行实行交通管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4-06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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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州实际,
从4月7日0时起,
对延边州内
国省干线
和
高速公路
社会车辆通行实行交通管控。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在州内县(市)间国省干线公路通行的社会车辆,不实行交通管控及防疫检查。
二、
在州内县(市)间高速公路通行的社会车辆,司乘人员均需提供行程码,无异常即可放行。如司乘人员14天内有州外旅居史,需同时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或核酸检测证明超过48小时的,由防疫检查站进行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放行。
三、
从州外低风险地区驶入延边州的社会车辆。一是司乘人员均需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行程码,无异常即可放行。二是无核酸检测证明或核酸检测证明超过48小时的,实行落地抗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放行。三是由防疫检查站发放《外地人员疫情防控告知书》,司乘人员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
四、
从州外涉疫地区驶入延边州的社会车辆。一是倡导非必要不驶入。二是对确因特殊需要驶入的,按照《吉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人群精准防控工作的通知》(吉防办明电〔2022〕144号)要求,由目的地集中隔离管控工作组闭环转运至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隔离期间费用自理。
五、
对跨地区到延边州开展备春耕生产的车辆及司乘人员、出租车及司乘人员,由所到县(市)按照前四项管控办法执行。
六、
在执行上述管控办法外,珲春市继续执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加强口岸城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七、
解除交通管控时间另行通告。
延边州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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